住建局:7月15日起,明確62種施工圖重大變更,應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同意!不得超過兩次!
來源:廣州市住建局
7月4日,廣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建筑工程電子圖紙全過程流轉應用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實施范圍及時間、電子圖紙流轉程序等。
7月7日,廣州市住建局印發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指引》《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變更技術清單》,7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后,應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進行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取得合格證書后,如有重大變更,需由建設單位組織將修改后涉及重大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廣州市工程圖紙全過程管理系統”送原審查機構審查,原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出具變更審查意見告知書。
對于施工圖設計一般性變更,建設單位直接將一般性變更部分推送給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上傳至圖紙全過程管理系統存檔。
施工圖設計重大變更應及時上傳“廣州市工程圖紙全過程管理系統”審查,重大變更次數原則上不允許超過兩次。
上述設計變更情況自動同步推送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系統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質安、消防、人防融合監管系統等相關系統。
特殊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重大變更流程圖(后文附指引操作)

62種具體情形被視為重大變更
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變更技術清單
第一條、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內容的,均視為重大變更,具體為:
(一)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二)涉及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的,
(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
(四)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的,
(五)涉及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涉及綠色建筑標準的,
(六)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的。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后,應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凡涉及規劃、建設、人防、環保、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內容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條、涉及規劃指標的重大變更
對變更規劃部門已批準的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指標內容的(建筑面積、層數、高度、主要使用性質或功能、建筑平面形狀和形式、重點控制區域的建筑外立面風格、色彩等),應由建設單位按程序辦理相關規劃變更手續后,再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重大變更審查。
第三條、施工圖審查后,各專業屬于重大設計變更情況如下:
一、建筑專業
1、消防設計的變更:
1.1、不改變規劃用途,調整建設工程同一單體建筑各層具體使用功能時,對防火分區、疏散距離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要求造成影響。
1.2、改變建筑耐火等級、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尺寸、位置、承載力;改變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消防電梯、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或總疏散寬度;改變避難間或避難層所在樓層、數量及有效避難面積;改變建筑材料及構件燃燒性能等級和耐火極限;改變排煙窗口有效開啟面積及位置;改變室內配變電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鍋爐房、廚房(非住宅)位置等內容”。
1.3、改變原防火分區或防火單元設置。
2、節能、綠建的變更:
改變建筑的保溫系統、保溫隔熱材料、外窗玻璃參數而降低建筑物的節能標準和性能、影響防火等級。
3、防水設計變更:
降低建筑物防水設計等級、改變地下室內外防水設防位置、改變防水材料導致防水等級降低。
二、結構專業
1、改變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烈度、設防類別或抗震等級。
2、改變結構體系(如框筒改框剪,或現澆改裝配式等)。
3、改變基礎形式或地基處理方式的。
4、改變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和位置的。
5、超限高層結構抗震設計進行調整,與經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通過后的結構抗震設計方案或措施不符合的;高層結構設計進行調整,結構變更導致結構抗震設防超限的。
6、改變主要結構材料等級(包括材料強度、配筋等;常規的鋼筋代換除外)。
7、受其他專業變更影響,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導致使用荷載、結構布置變化等。
8、施工過程中由于實際施工現場情況改變、施工質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等需復核驗算、補強加固等結構專業變更。
三、給排水專業
1、建筑給水排水:給水、排水系統和涉及環保、衛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設施;給水系統涉及到供水系統的分區修改及供水形式的修改,如變頻泵供水改無負壓供水、用水量調整達30%以上、水泵房位置調整等。
2、建筑消防系統:改變消防系統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如改變建筑消防水源的來源或位置;改變消防水池或水箱的有效容積或數量及位置,或改變消防給水系統設計標準;改變室內外消防系統形式或調整室內消防系統分區;基于建筑專業消防設計變更引起的消防給排水設計調整。
3、建筑熱水系統:熱水供水系統涉及供水熱源及供水分區的修改、循環方式修改等;或因建筑功能調整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熱水系統。
4、海綿城市系統:涉及將大量室外海綿設施減少,減少幅度達30%以上者。
5、給水、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結構形式、重要機電金屬結構設備或材料、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征地拆遷等方面發生變化,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發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管線工程基礎處理方案、建筑物結構形式、施工工藝、收水范圍、重要材料等根本性改變的,增加或取消結構物。
四、暖通專業
1、改變設計標準、主要室內設計參數【包括:設計標準的改變、室內主要設計參數(如室內的CO2濃度、潔凈度、溫濕度、新風取值等)】。
2、改變冷熱源方案。
3、改變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制式;當改為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調時,需提供冷、熱負荷計算書。
4、改變防排煙系統設計形式;改變原防排煙系統設計執行標準。
5、改變燃氣(油)鍋爐房、直燃機房、燃氣三聯供機房等與消防相關的設備用房的位置、泄爆條件。
6、改變暖通專業節能、環保、衛生設計,如鍋爐房煙氣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氣處理方式的改變;公共廚房油煙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氣處理方式的改變;實驗室廢氣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氣處理方式的改變。
7、由于相關專業的重大變更引起的暖通專業重大變更。
五、電氣專業
1、改變用電負荷等級、系統容量、發電機容量、一級配電電壓及系統結線、低壓配電系統(一、二級負荷)的結線形式等。
2、改變多油開關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室、發電機房等含可燃油電氣用房的位置、或變更上述電氣用房內的電氣設備而引起可燃油量增加,或改變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3、改變電線、電纜等級、規格等標準的。
4、改變防雷類別、雷電防護做法、接地形式等。
5、改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聯動控制方式。
6、改變電氣節能設計、變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7、由于相關專業重大變更引起的電氣專業重大變更。
第四條、專項設計審查的重大變更
一、人防專項設計變更
1、改變人防工程平時或戰時的使用功能的。
2、改變人防工程的抗力級別的。
3、改變人防工程的建設位置(含水平位置和豎向位置)。
4、改變人防工程的結構層高的(不含局部升降板)。
5、改變人防工程戰時掩蔽人數的。
6、改變防護單元劃分的。
7、改變人防口部位置的(不含組成口部的人防墻體的合理性微調)。
8、改變人防工程建筑面積的(不含合理性微調)。
9、減少防護單元戰時出入口數量的。
10、減少防護單元戰時出入口設計寬度的。
11、改用非標準人防防護設備型號的。
12、改變基礎形式的。
13、人防工程某一種類的結構構件的材料等級、截面尺寸或配筋發生大面積(或大量)調整的(同級別鋼筋代換除外)。
14、對人防工程防護安全影響較大的特殊結構構件發生改變的(如托柱轉換梁,托墻轉換梁等)。
15、人防戰時主要設備的參數或數量發生變化的(含過濾吸收器、超壓排氣閥門、密閉閥門、風機、空調室內外機組、水箱、柴油發電機組、油箱等)。
16、戰時電站的柴油發電機房的降溫方式發生改變的。
17、相關專業的重大變更引起降低人防工程防護安全性能的。
二.裝配式設計變更
1、裝配式構件類型發生改變的。
2、裝配式節點連接方式發生改變的。
3、發生與非裝配式建筑結構重大變更相同的變更時。
第五條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重大變更
1、更改地質時代、地貌單元、重新劃分巖土分層及建筑場地類別。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和水文地質參數。
3、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充勘察或施工勘察。
4、施工時發現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質作用影響場地穩定性而進行的補勘。
5、設計文件在建筑規模、平面位置形狀和尺寸、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結構體系、荷載取值、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造成原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要求時而進行的補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錨桿(樁)、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設計。
延伸閱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201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機構名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四)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審查機構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4年8月23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同時廢止。
文件原文:

各區住建局、空港委規建局,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變更管理,夯實主體責任,提升服務管理水平,更好地落實《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電子圖紙全過程流轉應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我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指引》《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變更技術清單》。現印發給你們,7月15日起正式實施,請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
1.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指引
2.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重大變更技術清單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5日


